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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5

  “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制”的模式被称为“浙江模式”的金字招牌。该模式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本文与“内部承包人”交叉使用)负责为前提,以施工图预算为依据,以承包合同为纽带,实行从公共项目开工到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施工承包经营管理。通过实施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可以明确项目承包者与企业、职工三者之间权、责、利的关系。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之间存在着人、财、物、技术四个方面的关系,两者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协议》而关联起来,该协议不仅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合同关系,也交织着聘任、调动、罢免以及社保等的行政隶属关系。如何完善“内部承包协议”,以尽量减少企业风险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内部承包人资信调查

  决定聘任项目经理前,需对该项目经理的个人资信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财产状况、投资情况、资金的盈亏情况、名下车辆和房产以及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在银行的存贷款情况、是否有配偶以及配偶的财产状况、自己或配偶子女是否有移民的情况等。调查的方式可先由项目经理自己提供,其次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到工商局、房产局、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2、《内部承包协议》内容的完善

  明确承包协议的内容以及履约担保内容。尤其需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项目经理未经书面授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对外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项目经理私刻公章,擅自对外以公司名义签订文件时,企业不承担法律后果等条款,写明上述条款的目的在于防范企业因表见代理或项目经理私刻公章而带来的风险。另外,通过在内部承包协议中设立担保或者保证人的方式,可从一定程度上转嫁法律风险,规避潜在的经济损失。

  3、《内部承包协议》效力的完善

  首先从《内部承包协议》形式上看,存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隶属关系,项目经理与企业有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建设部95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和参照GF-2013版第3.2.1款规定,成立生效的内部承包协议指向的合法的项目经理,应当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和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因此企业应为承包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企业福利和社会福利。

  其次,需明确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项目经理的行为即企业行为,因此需写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降低表见代理的风险。

  4、协议履行过程的管控

  签订协议后,要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而不能使协议形同虚设。

  内部承包模式中,若企业管理松懈,往往容易引发违法转分包、挂靠等问题。因此企业应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派员参与工程施工管理的同时存在正规的人力、财务、物资的管理,以保障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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