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1008-9570

热门话题: 经济纠纷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借贷纠纷 | 股权纠纷 | 法律顾问

签订合同后涨价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7

  众所周知在合同签订以后就具有了法律效益,收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有时候在合同签订以后,因为市场或是其他的因素,同类的商品价格上涨了,那么有时候其中一方就想重新制定合同中商品的价格,那么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

  一、签订合同后涨价怎么办

  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对方涨价,可以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合约,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起诉对方违约。

  二、合同违约的处理

  单方违约的处理

  (一)预期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其构成条件为:

  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二)不履行

  不履行,又称完全不履行,是指债务人对自己所负义务根本未履行。具体来讲,是指债务人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为。前者指履行不能,后者称拒绝履行 。

  二者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债务人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不履行是因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而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后者不履行是由于主观上不愿履行,而不是客观上无履行能力。

  1、履行不能。即给付不能,指债务的内容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实现《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履行不能的概念,其中110条所规定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违约之后的履行能力状态,法院据以确定债务人是否承担实际履行责任,并不是指履行不能的两种情形。在理论上,履行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所谓自始不能,是指债的关系从开始设定之日起就不能履行。

  对于自始不能,不少学者认为,其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因而谈不上违约问题.但其实不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或因重大误解,使对方或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属于可撤消合同。此类合同易发生自始履行不能的情形。当撤销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撤销权,合同效力由不确定状态较为有效,此时则存在违约问题。所谓嗣后不能,是指债成立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债无法履行。

  (三)迟延履行

  1、给付迟延。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履行须可能;

  (3)、未按期履行;

  (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2、受领迟延。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四)不适当履行

  1、瑕庇给付。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

  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3)、依《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⑤、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了强制执行。

  2、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合同法》对加害给付未做具体规定,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务人均应赔偿。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当事人可依其实际情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上一篇: 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构成违约吗?

下一篇: 合同的效力有几种类型

相关文章:

合同的效力有几种类型
草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书面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如何区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