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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延的概念的情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5

  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承诺迟延的概念的情形。

  一、承诺迟延的概念

  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对此,我国合同法第28、29条做了以下规定:

  1、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

  2、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迟延者,并非一概无效。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这一规定照顾了受要约人的利益,使得合同法采取的到达主义与发送主义更为接近。

  二、承诺迟延的情形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

  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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