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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排到新公司工作后,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2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介绍】

  老员工王某于1996年9月进入如意公司(化名)从事眼镜装配工作。2011年12月,王某从如意公司离职,如意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2012年1月1日,王某进入三水公司从事老花镜装配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就在老公司。如意公司庆典特刊大事记中曾记载:2008年4月,三水公司设立。2014年2月12日,如意公司因与三水公司合并而注销,所有债权债务由三水公司承接。

  2014年4月10日,三水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同年6月4日,三水公司报警称公司半成品镜片被故意损毁,但警方并未立案。

  2014年7月6日,劳动仲裁委裁决三水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9033.2元。但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其从如意公司进入三水公司工作是被原公司安排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都不变,两公司是关联公司。其2011年辞职是虚假辞职,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因此,在计算工作年限时,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三水公司辞退其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三水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万元。

  三水公司认为,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系因其故意毁损镜片,合理合法。另外,三水公司在2013年4月才搬迁至此,与如意公司是两家独立的法人主体,并非关联公司。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存在如意公司强迫的情形,王某与三水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也应从当时计算,不应与之前年限合并计算。

  【裁决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王某的申请,从税务部门调取了如意公司与三水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清单,显示2011年12月在如意公司参保的员工中,除王某外,另有33人于2012年1月在三水公司参保。其中一证人作证,2011年11月,其与王某等共34名同事均被要求填写辞职单,后被调整到三水公司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水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开除王某,但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有破坏公司财物的行为,虽三水公司报警处理,但警方亦未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未出具处理结果。三水公司镜片被毁损并不能认定是王某所为。故三水公司据此开除王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王某(化名,并案被告)的工龄由在前后两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告三水公司(化名,并案原告)支付王某赔偿金10万元。

  【律师解答】

  非因本人原因调岗工龄应合并计算

  王某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关于如意公司与三水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问题,法院认为,两家公司虽分别设立,但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股东、主要控股股东、生产地址均一致。在如意公司的庆典特刊中更将三水公司的成立作为公司的大事记予以刊登。2014年2月,如意公司与三水公司合并后注销,由此可见,两家公司属关联公司。

  另外,包括王某在内的34名员工同时从如意公司到三水公司工作,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王某是统一安排由如意公司到三水公司工作。因王某在如意公司离职时未获得经济补偿金,现王某请求合并计算在两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法院予以支持,王某的工作年限应为17年零9个月。三水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王某支付赔偿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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